【圆明网】河北省石家庄法轮功学员栾福生被非法关押在山西祁县监狱,已被迫害致非常衰弱,家人多次要求保外就医未果。近日(可能是二月二十八日),山西祁县监狱突然给家人下病危通知,但仍不同意放人。亲属们预感到栾福生身体状况危机,已经赶往祁县监狱探视并再次要人。
栾福生因为信仰真善忍打印法轮功真相资料,于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山西被绑架,被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非法判刑十一年,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初被劫持到山西晋中监狱(山西祁县监狱),非法关押至今。
监狱对大法弟子的残酷的肉体和精神迫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,使得栾福生从二零零五年开始身体一直非常糟糕,多次被送医院急救。家属多次要求保外就医,狱方百般阻挠。二零零七年二月三日,家属前去探望,见栾福生被人背着出来,身体非常虚弱,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,生命垂危。家属再次要求保外就医,狱警推托说,已给上边打了报告。人命关天。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和祁县监狱要再互相推托,必须立即放人,所谓的保外就医手续再补办。
请当地同修发出强大正念,彻底解体山西祁县监狱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恶生命和因素,清除那里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形势。帮助营救栾福生回家!
法轮功学员栾福生遭迫害经历简述:
栾福生,男,五十岁,系河北石家庄人,原工作单位是河北省政府房产科。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,身心受益很大,原来患的很严重的糖尿病、高血压都不治而愈。
一九九九年十月,栾福生去北京反映法轮功真实情况,遭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兴华街派出所恶警魏明的毒打,被铐在2楼平台的栏杆上刑讯逼供,又被关进北焦拘留所三十天。
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初,栾福生再次进京依法上访被抓后,不配合恶警,拒报姓名地址,被折磨,几天后放出。后栾福生去外地朋友家时被抓回派出所,被非法关押在石家庄第一看守所六十多天,后被非法劳教一年,因血压过高监外执行,被兴华派出所勒索一千元。
二零零一年,因兴华街派出所预谋要再次将他非法劳教,栾福生被迫流离失所,辗转到了山西。
二零零二年十月下旬,栾福生在太原市(也可能是在太谷县)遭恶警绑架。当时共有二十四名大法弟子被绑架,石家庄大法弟子丁立宏就是此次被警酷刑逼供打死。
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,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栾福生非法判刑11年。四个月后,栾福生被非法关入山西省晋中监狱十三监区至今。
栾福生认为自己没有罪,依法上诉到太原市中级法院。太原市中级法院二零零三年十月非法驳回上诉。
监狱的精神肉体折磨,使栾福生身体出现多种疾病苦不堪言。栾福生从二零零五年六月初开始,半年的时间里三次被送进医院抢救,病情发展的很快、很严重了。虽经多次住院治疗,身体危急状况有时有所缓解。但大家都知道糖尿病是不治之症,病情会越来发作的越频繁、越厉害,而且平时特别需要饮食调节,需要精心照料。目前栾福生糖尿病症状又一次急性发作,血压高,非常虚弱,整个人骨瘦如柴,走路靠别人背,说话气短、倒气,生命又一次出现危机。家人多方要求保外就医,监狱一直以“法轮功学员不允许保外就医”而拒不放人。
栾福生已经五十六岁了,只是因为信仰真善忍说真话,八年里没有过一天安定的日子,身体和精神的承受都达到了极限状态。象他现在这种情况,已经属于糖尿病晚期了,身体稍有不适,就会引发并发症,随时都有生命危险。如继续拖延时间,不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生命,就没有医治机会了。
人命关天,法轮功学员应该享受一个公民最起码的生存权,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和晋中监狱必须立即给栾福生办理保外就医!
中共恶党对民众一向采取“暴力革命无情打击”,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更是实行灭绝政策,从来不在乎大法弟子的死活,人都迫害的生命垂危了还关着不放。请全世界善良的人们伸出援手,关注中国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,早日结束这场持续了近八年的对善良民众的迫害。
相关单位和责任人(太原区号0351):
山西省祁县监狱:
地址:山西省祁县51号信箱13分箱,邮编030900
监狱长杨惠荣
政委程永宏
副监狱长梁海军
纪委书记仇逢春
李队长:13934085322,3826442
指导员张峰13603544718
山西省监狱管理局
地址:太原市东华门街7号,邮编030013
局长冯征
政委郭贵仁
副局长周培斌
管理处
信访局
纪检处
政治部0351-2676331、2676172、2676361
山西省公安厅总台:4044778;
太原市政法委: 2020178;
太原市109医院 办公室 7042363
(绝食抗议的大法弟子都被送入此公安医院残害)
山西省政府办公厅,邮编030000
副秘书长李廷勇(主抓法制工作)
副秘书长郭慧民
山西省人大常委会,邮编030000
副主任曹馨仪(主抓法制工作)
山西省司法厅,邮编:030000
厅长张高宏
副厅长李满胜
石家庄市桥西区兴华街派出所(更名为:维明街派出所)
地址:石家庄市兴华街,0311-7888193、7888103、7882610
所长王建华 办:0311-3035234 宅:3016048传呼:96777-2023
(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三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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